什么是信托的监察人?监察人能起到什么作用?
在我国的信托实务中,大量的高净值客户往往对于信托的运行状况感到担忧,客户自身往往希望将资产的控制权时刻掌握在自己手中,但是设立信托便意味着他们需要将自身持有的千万级别资产交到陌生的第三方公司手中,而高净值客户的时间也非常宝贵,自己很难时刻监管信托的运行。因此在家族信托中,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在家族信托中设定监察人的角色,监察人可以辅助,监督家族信托的运转,并通过信托协议赋予其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裕世凭借深厚的行业经验和对客户需求的精准把握,曾为大量高净值客户提供过定制化的解决方案。
裕世视角一 P A R T 0 1 委托人无瑕时刻监管信托的情况下,监察人可行使知情权 在不同情况下,委托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赋予监察人对信托的知情权。并将该权利添加至信托协议中。例如代表委托人对信托的运行时刻监督。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行状况,投资情况,支出与收入,处分用途等情况,并要求受托人解释说明,再将这些信息汇报给委托人,并且让监察人拥有对信托协议未约定事项的决定权,一旦发生信托协议中没有规定的情形,监察人有权做出决定。 裕世视角二 P A R T 0 2 委托人面对身后传承的情况下,监察人可行使监督权 在信托业务实践中,裕世敏锐地察觉到一个关键问题,很多高净值客户设立信托时年事已高。往往希望借助家族信托达到资产传承给年轻一代的目的。因此这些高净值客户成立家族信托后,担忧的是在生前尚且能够监督整个信托的运行,在其身故后却无人能监督并辅助信托的运行,并且面对特殊情况出现时无人处理。针对这一痛点,裕世提出了极具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在信托协议的精心设计中,明确规定监察人在委托人去世后应持续履行监督权。 裕世视角三 P A R T 03 离异夫妻的信托分配,监察人可用来制衡信托 在信托领域的复杂业务场景中,离异夫妻的财产分割与信托安排是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重要问题,倘若一对即将离异的的夫妻设定家族信托,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有5000万元,夫妻互相约定从中抽出1000万设定家族信托,另外4000万两人离婚时平均分配,其信托唯一的受益人是两人的孩子。但在实务中往往情形较为复杂,离婚后涉及到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问题,妻子往往会担心,在离婚后倘若孩子跟了丈夫,孩子分配到信托资产便有可能被丈夫挥霍的问题。这将严重损害孩子的利益,针对这一潜在困境,裕世提出了一种有效的制衡策略。在这种信托中,倘若丈夫当了委托人,妻子便担当监察人,达到相互制衡的目的。 裕世视角四 P A R T 0 4 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监察人可代替委托人履行职能 在实际状况中,确实存在一些突发情况,例如重疾病,车祸,这些可能导致信托的委托人昏迷不醒,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监察人可以代替委托人履行信托职能。 裕世视角五 P A R T 0 5 单亲家庭想要保障子女权益的情况下,监察人可保护受益人利益 这类信托来源于一些有过往婚姻经历的委托人,他们在离婚后为关照的子女设立了家族信托。但是他们往往担心,倘若自己有一天去世后,自己信托中分给孩子的资产,会因为孩子还是未成年人,而落入前妻或前夫的掌控下。因此在该种信托中,这些委托人可以将自己的亲人设定为监察人,与未来孩子的“监护人”相抗衡。 例如王女士虽然拥有千万家产,但是其身体健康堪忧,而自己只有一个孩子。而前夫好赌博,未来自己死后,前夫成为孩子的监护人,一定会拿走信托中每月分给孩子的10万元“生活费”,因此王女士让自己的妹妹,也就是孩子的小姨担当信托的监察人,在自己去世后,妹妹能够灵活有效的调整延长信托的分配年限,例如在孩子成年后再发放信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