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克多家族信托之殇》——境内家族信托要注意了(上)
经过上次的《默多克家族信托之殇给境内家族带来的新启示》直播,很多观众都热烈期盼裕世为境内家族信托进一步剖析。因此我们本节从信托实务的角度浅谈境内家族信托的其他注意要点。
裕世核心观点一 P A R T 0 1 客户设立家族信托,是否需要自行委托信托律师? 在客户开始准备架设信托后,便会发现在信托公司的收费项目里,“信托律师”一职已经赫然其上。“既然信托公司已经聘请了信托律师给我,那我还需要额外自行委托信托律师吗?”这个问题想必很多客户都存在疑问。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首先了解信托律师的种类和性质。通常来说,客户所熟知的信托律师是由信托公司聘请,为信托整体的设立提供法律层面的支持与审核,并为信托公司的客户提供相应服务,其主要服务于出资方的信托公司。另一种信托律师,为在外律所的职业信托律师,其被客户聘请后,将作为客户的专属律师参与到信托种类的选择,信托架构的设计,信托法律文件相关的审核等多种贴身项目中,为客户提供贴身,稳定,完全契合客户利益的一对一服务。因此,委托人更需要专属于自己的律师来对信托中的权益加以保护。 北京裕律师事务所制作了专业的客户肖像图,如果您属于以下几类客户,那么您就可能需要聘请专业的信托律师,保证您的“非标个性化信托”成功设立: 1、信托所架设财产类型庞大,有债务潜在危机; 2、婚姻家庭状况复杂的客户; 3、子女众多的客户; 4、信托架设类型复杂,股权信托,房地产信托等多个信托并立架设的客户; 5、涉及到跨境资产的; 6、在特殊状况的信托,例如存在需要长期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信托受益人,植物人等特殊情况的。 当然,裕世律所遇到过另一种类型庞大的客户群体,如果客户既要求架设信托,也要求对信托外的资产同样加以整理,进行整体财富规划的,也需要额外聘请专业信托律师。
裕世核心观点二 P A R T 0 2 委托人百岁之后,信托是否存续? 在很多委托人架设信托后,常常会忧心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在我百岁之后,信托是否还能稳定存续运转下去?第二个问题,等到时候,谁能来有效的监管信托呢? 回答第一个问题,得分为三种情形讨论,《信托法》第十五条亦有规定——当委托人设立信托,且为信托唯一受益人的,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离世后,信托将会终止,信托财产归为委托人遗产或用于偿还其债务;第二种情况下,委托人设立信托,且为信托受益人之一的。委托人离世后信托继续运行,其信托内的收益份额,将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在信托实务中,许多信托公司提供的合同模板中早已考虑到这条的存在,也对其信托财产的归属进行了详细约定。至于在第三种最常见的情况下,委托人并非其设立信托中的受益人,其离世后不会导致信托终止,信托将稳定的持续运行。 针对第二个问题,委托如果人担忧后续信托无人监管的问题,其可以在信托内设立监察人的角色。监察人是一种可以代替委托人行使对信托的监督权,管理权,知情权,甚至解任和更换受托人的权利的角色。委托人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对象成为信托的监察人,并在信托文件中赋予监察人以上权利。无论委托人是否离世,监察人都可以替代委托人履行职能,使信托平稳运行。
裕世核心观点三 P A R T 03 信托终止后的信托财产问题: 依照《信托法》第五十四条,当信托满足一定条件时,例如作为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主动撤销信托,或者当信托到达设立年限后,信托将会终止。当其终止后,如果信托内尚存在财产,其将会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分配。 考虑到信托中的财产可能存在多种形式,例如同一个信托中可能同时存在股权,资金,保险或者不动产。因此信托文件中应提前列明信托中每一种类型资产的不同分配方式。例如针对信托内的纯资金资产,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在信托终止后,其信托内的剩余资金按照受益人的收益比例进行分配;针对其中的股权类,不动产类资产,可在信托文件中约定由受托人将其变现,之后按照相应比例返还至受益人的银行账户。该分配方式可由委托人在制定信托文件时自由设定。 倘若委托人在制定信托合同时,未对信托终止后的财产分配做出规定,那么其财产将按照优先分配给受益人及其继承人,之后再分配给委托人和其继承人的方式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