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起诉邻居要求归还古董烟嘴,邻居声称系赠与,东西还要得回吗?

发布时间:2022-09-26

一、事件简介



谁能想到,一个小小的烟嘴,竟是价值不菲的古董!为了从邻居手中讨回这件价值不菲的宝贝,张先生想尽了办法。据张先生所讲,此烟嘴本是张家祖上传下来的。邻居于1990年左右从张先生的父亲那里借走了该烟嘴,一直未予归还。经过鉴定,该烟嘴乃“盘龙帝王绿翡翠烟嘴”,是清末民初年代的古董,该烟嘴材质为帝王绿翡翠,色泽纯正浓郁,质地细腻通透,周身二龙缠绕,雕琢工艺精湛,估值高达150万人民币。


为了要回烟嘴,张先生和家人屡次向邻居催讨,但均以无果告终。张先生还曾到派出所报案,由于超过年限而没有立案。最终,张先生一纸诉状将邻居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处邻居归还烟嘴。他认为,邻居从父亲手中借走一枚盘龙帝王绿翡翠烟嘴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求邻居返还这枚烟嘴。


庭审中,邻居承认烟嘴是从张先生父亲那里取得的,但他坚持是张先生的父亲赠与他的,且赠与时间为1975年而非1990年。邻居反驳了烟嘴是“传家之宝”的说法,他强调烟嘴本是张先生的父亲偶然取得的,因其较少吸过滤嘴烟,这才赠与了自己。为此,自己还赠送了几包香烟给张先生的父亲以示感谢。此外,邻居还基于烟嘴已经遗失、不具有所称价值以及诉讼时效届满提出了相关的抗辩。


究竟是借还是送?到底是邻居不守信用有借无还,还是张先生了解烟嘴价值连城后反悔。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张先生的父亲已经离世,在没有相关字据凭证,也没有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双方各执一词,真相难以探明。基于此情况,法院究竟做何判决呢?我们不妨对其中的法律问题作简单分析。



二、涉案法律问题初探


(一)张先生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无论如何,法官不得以事实不清为由拒绝裁判。为了应对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法律设立了证明责任制度。我们通常讲的“谁主张,谁举证”即体现了证明责任的精髓,谁提出了积极事实的主张,谁就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言下之意为:若其不能证明,则相应的主张不成立,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究竟是借用还是赠与,影响的是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在借用的情形中,借用人不具有该物的所有权,其所有权仍属于出借方,可以请求借用人返还物品。但是,如果构成赠与,那么在实际交付后,物品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原物主无权要求被赠与人返还。张先生主张自己的父亲是基于借用事由将烟嘴交给邻居的,却不能对其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然,张先生强调自己曾通过协商、报案等方式试图要回烟嘴,但这都是直到2021年才发生的催讨行为,之前的数十余年间,未见张先生讨要烟嘴,有悖常理,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求。


(二)究竟诉讼时效有无届满?

本案中,同样值得关注的是,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很多朋友听说过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一旦届满,权利人仍可发起诉讼,但丧失了胜诉权——一旦对方提出时效抗辩,权利人即败诉。此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一方面,届满诉讼时效的情况下,由于案件事实和诉讼之间间隔太远,很多证据灭失,导致难以公正有效的裁判,另一方面,诉讼时效可以有效地防止人们“躺在权利上睡大觉”,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保护人们的合理预期。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因而,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当然,在本案中,作为被告的邻居提出的时效抗辩无效,并不影其胜诉的结果,因为原告张先生压根不能就自己的主张进行有效举证,也就无所谓被告作何抗辩了。


三、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社会上很多人的财产发生了出人意料的价值膨胀,这也是很多法律争议出现的重要原因。其中,涉及不动产的纠纷最为典型和普遍。回到90年代甚至2000年出头,我国房屋的价格普遍较低,在房改或者老人房产分配等情形中,大家往往都持着“有房子住就行”的观念,无意就房产归属相互争执。但是,在房价随着社会发展水涨船高后,围绕着房屋产权的纠纷越来越多,很多家庭成员甚至回溯到房改和当初制定分配方案的时候,试图在房屋的高超价值中分一杯羹。


正所谓,人非圣贤。对大多数人来说,谁也不能料想到事物价值的飞速增长,带来了巨大的心理落差和不公感。而本案中的情形似乎与房屋价值纠纷相仿,据案情而言,张先生在得知邻居从父亲得到的物件具有高价值后,便希望要回该物品,在常理看来也属正常。法院基于法律判决张先生不能要回烟嘴,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是否符合大家的道德判断,则是千人千面的事了。总之,笔者认为此种处理比较公平,各位又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