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购买300万民生信托仅回本22万,资金竟被用作输血股东,法院判令还本付息
一、事件介绍
近日,北京一法院在网络上公布了多位投资者与民生信托纠纷的裁判文书,一些信托产品逾期兑付的情况得到曝光,令人大跌眼镜——例如,许先生购买了300万元的信托产品“汇丰3号”,最终却血本无归——300万元的投资款仅从民生信托得到回款22万。除许先生之外,还有多位投资人有着相似的经历,都被汇丰3号狠狠地“坑”了一把。
判决书上的信息显示,2020年4月,民生信托发布“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汇丰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公告”,该信托计划成立规模为2400万元,信托计划期限为十年,受托人为民生信托,保管人为招商银行。令诸位投资者不解的是,在投资“汇丰3号”之前,他们从信托公司了解到:作为非公开发行的私募产品、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产品的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具体而言,该信托计划期限内,信托资金投资范围为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及类固定收益产品。也就是说,该信托计划不直接买入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也不参与新股申购、股票增发。对金融投资者而言,自己购买的并非是高风险的产品,而根据民生信托的报告,“汇丰3号”的单位净值也有所提升,为何在到期后不能兑付?
就许先生的例子来说,他认购的信托单位受托人第二部分固定信托报酬计提基准为7.3%,在信托单位封闭期未按约定到期之时,收到了民生信托提前结束信托单位封闭期的通知,最终仅回款22万,其中的278万元则由于该信托计划兑付困难而没了着落。由此,许先生认为:民生信托未尽到受托人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一纸诉状将民生信托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全部损失,并向监管部门举报其违规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经调查后认为:民生信托作为受托人,在“汇丰3号”产品中,存在绕道认购股东债券、接盘风险项目的违规行为。原来,民生信托存在违约的行为:其通过绕道非关联方将信托资金用于其股东或用于认购股东方发行的债券,规模合计16.58亿元。还绕道信托计划最终用于接盘民生信托风险项目,规模约为1.9亿元。
基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判决“汇丰3号”合同于2021年12月17日解除,民生信托返还郭某400万元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二、输血股东?严重违反受托人义务!
信托的形式多种多样,对应着不同的功能以满足各种的需求。在本案中,爆雷的产品“汇丰3号”,全称“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汇丰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系营业信托中的一种。所谓营业信托,是信托机构以营业为目的所经营的信托业务。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是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目前信托计划的规范主要依据是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二)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根据监管部门的调查结论,民生信托作为受托人,将资金绕道认购股东债券、接盘关联风险项目,这种行为既违反了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合同间的约定,也违反了管理办法27条规定的“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民生信托不光要对投资者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还面临着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责任。
本案中,民生信托的违规行为和产品最终不能如约兑付之间存在着很强的因果联系。民生信托作为受托人,本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原本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将资金挪作私用用作输血股东,为自身纾困,因而不合理地增加了信托资金亏损的风险。在兑付困难后,民生信托也没有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一系列的违规操作行为,反映了民生信托未尽到受托人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信托计划的特点与建议
相较于基金股票等常见的投资方式,信托计划则颇为神秘,并不是投资者的主流选择。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两个因素:第一,信托计划的投资门槛较高。这一方面反映在资金数额上,市面上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理财产品的资金准入门槛一般在百万元以上。另一方面,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托公司还要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而且,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对信托计划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这种合规的严格要求使之隐匿于主流的理财产品之外。第二,信托计划流动性较差,无法像基金股票那样随时的变现。在本案中,许先生就与民生信托约定了一年的封闭期,也就是说,在信托计划届满封闭期而终止前,若无特别理由,许先生是不得取出投资款的。
虽然信托计划有着严格的合规要求且存在流动性弱的特点,但是由于其较高的收益率和一定的抗风险能力,越来越得到投资者的青睐。信托计划一般由专业的投资机构来运用资金,且投资者可以通过合同对资金投资的范围和去向进行约定,这对投资者而言较有吸引力。
近期,民生信托旗下产品的“爆雷”,一方面反映了该信托公司在合规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辜负了投资者的信赖,这势必会降低该信托公司及其产品的市场评价和吸引力。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作为理财产品的信托,虽有信托之名而予人安全保障之感,但仍遵循“投资有风险而需谨慎”的投资原则,这种风险,不光来源于市场行情的变动,还可能源自所选择的产品及其公司的情况。
本案中,许先生本欲理财,最终却得到了还本付息的结果——相当于将数百万元存进了银行。此外,许先生在追讨资金的过程中还花费了金钱和时间成本。像许先生这样的投资者的经历,为我们提供了警示:在选择信托公司及信托产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在投资之前,最好要对各公司的运行状况、社会声誉、产品的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必要的了解,必要时,应当咨询专业人士寻求帮助,从而将风险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