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你了解成年意定监护吗?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我们都很熟悉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但您了解成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吗?在《民法典》正式确立了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之后,“成年意定监护”开始走入公众视野。但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成年意定监护还是一个十分陌生的词语。今天,我们就通过这篇文章一起来了解一下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吧。
一、成年意定监护是什么
成年人的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自己意识能力尚清楚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以后自己陷入生活无法自理的状况得不到较好的照顾,提前在意识清楚的时候,遵照自己的意愿为自己选定以后的监护人,通过书面的合同等形式确立下来,在未来生活无法自理之时,由自己信赖的监护人来照顾自己的生活,在医疗健康、财产处分等方面代表自己进行事务的处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相对于法定监护制度来说,更加尊重成年人自身的意愿,由自己来选定自己信赖的日后照顾自己的监护人,当然,必须是在和监护人双方共同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来确立。
二、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入典”历程
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中确立了我国的监护制度,但其规定的监护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对成年意定监护内容并未有所提及。世界范围内的成年监护制度发展得较我国要早三四十年,法国最早于1968年进行了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德国和日本也相继于1990年和2000年进行了各自的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而我国直到2012年立法机关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才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确立了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内容,这是我国最早关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推动了成年监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使我国跟上了世界成年监护制度发展的大潮。但是本次对成年监护的规定仅限于老年人群体,而其他成年人,如十八岁以上不满六十岁者、在意外事件中造成的意思能力丧失者、宣告失踪中的成年人等,是否具备适用成年监护制度的资格,法律仍没有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基本继承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但也作出了一些改变,如:将成年监护的适用主体范围扩大,不仅只适用于老年人,而是所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相比于旧规定,更强调确定监护时的书面形式;将“承担监护责任”的表述改为“履行监护职责”。
总体来讲,《民法典》关于成年监护制度的改动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不仅将成年意定监护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整个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群体,也强调了书面形式,使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更加规范。
三、《民法典》对我国监护制度的改革
1.将成年监护由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改为全面的成年监护制度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 一) 配偶; ( 二) 父母、子女; ( 三) 其他近亲属; ( 四)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相比较,最大的变化就是将成年监护制度的保护群体由仅精神病人群体,改为全面覆盖的成年人群体,至此,我国才有了全面的成年监护制度。法条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一表述,表示只要是陷入了能力不足的成年人,均可以适用本条的成年监护制度,而不仅仅限于“精神病人”的范围。这样来,成年人群体中的植物人、老年痴呆症患者等非精神病患者但也丧失了全部或部分的自理能力的成年人,也能够受到法律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的保护,这便是全覆盖的成年监护制度。
2.建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本条规定就是我们本文所主要探讨的内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写入《民法典》,是我国监护制度的一大进步体现,具有重大意义。
四、如何确立意定监护人
了解了意定监护的内容和发展历程之后呢,那么实践中如何进行意定监护的确立呢?
首先,应当由想要设立意定监护的被监护人挑选好自己想要的监护人的人选,与监护人达成合意,根据法律的规定,意定监护人的确定必须通过书面的形式,因此,双方需要签订一份书面的协议,在协议中要写清楚监护职责的内容。具体而言,内容可以包括生活中饮食起居的照顾、医疗健康上的照顾,以及是否包括财产事务上的照料等等。协议签订之后,为确保效力,建议进行公证,虽然公证并非法律所必须要求进行的,但是鉴于意定监护发生于被监护人丧失部分能力之时,为确保届时监护人能够按照监护协议中的要求正确履责,需要用公权力来加强对意定监护的监督。
五、结语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起步较晚,《民法典》虽较之前的法律规定在该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但实践上仍有许多细节需完善,比如意定监护的后续监督环节如何进行等等,还需要法律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虽然听起来有点陌生,但它却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相信通过今天的这篇文章也让您对《民法典》中的成年监护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们下期再会。